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恶意资产处置行为的司法认定标准
编者按:该案提炼出拒执罪认定的三重核心:一是“明显不合理低价”可通过租金偏离市场标准客观判定;二是资金流向亲属账户可推定主观恶意;三是取保候审期间违法属情节加重情形。判决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体现刑罚个别化与报应统一。研究建议完善执行财产线索移送机制,强化拒执罪刑事自诉与公诉衔接。
湖北某科技公司、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处置资产及隐匿、转移财产方式逃避执行的,构成拒执罪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某科技公司、王某因借款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经审理,洪湖市人民法院判决湖北某科技公司及王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既未按要求报告财产状况,也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反而有预谋、持续性地采取多种手段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具体行为包括:
其一,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出租核心资产。2019年5月,王某将其公司名下机械设备及车间以极低的年租金1000元租予其妹妹王某及姐夫周某,租期长达十年;同年10月,又将公司厂房以年租金10万元、租期十年的条件租予姐姐王某,该租金远低于同期市场正常水平。
其二,隐瞒应收债权。被执行公司享有多笔对外应收账款,但其在财产报告及执行过程中均未向法院如实申报。
其三,直接转移公司资金。被执行公司将应收账款中的182万元,通过转账方式转移至王某姐姐、妹妹等案外人账户,此外还隐藏货款105万元。
其四,王某在因本案被取保候审期间,仍通过非法中介(“黄牛”)购买机票,乘坐飞机,违反人民法院发出的限制高消费令,情节恶劣。
2022年8月,本案因涉嫌拒执犯罪被移送侦查,在后续执行过程中,经被执行人主动提供部分线索与法院调查核实,共执行到期债权146万余元。
2025年10月,洪湖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人民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生效后,采取隐藏、转移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出租资产,违反限制消费令等多种方式拒不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湖北某科技公司作为单位亦构成该罪。据此,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湖北某科技公司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采用低价处置资产、隐瞒真实债权、直接转移公司资金至亲属账户等方式,恶意削减履行能力,主观恶意明显,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与债权人合法权益,甚至在因涉嫌犯罪被取保候审期间,仍公然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反映出其对法律和司法秩序的藐视。法院通过刑事审判予以严惩,对王某判处实刑,对单位判处罚金,体现了严厉打击拒执犯罪、坚决维护司法权威的坚定决心。(来源于2026年1月24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打击“拒执犯罪”第二批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