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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放弃继承为幼子保权益法院如何平衡债权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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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幼童母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请求法院为幼子保留必要份额,法院认定放弃继承有效故其不承担债务,同时依据必留份制度为幼童预留十五万元,明确放弃继承可免除偿债责任但未成年人的必留份权利不受父母放弃行为影响。

“父债子还”并非绝对,法院为幼童“截留”15万元遗产份额!

  父亡债未了,银行诉请继承人以遗产清偿债务,但逝者家中尚有一名年仅两岁幼童,丧父后仅依靠母亲微薄收入艰难度日,基本生活与成长面临现实困境。遗产处置究竟该优先偿债,还是先行保障未成年人生存权益?

  近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明确遗产清偿债务前,应当优先为缺乏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预留必要生活份额,以司法温情守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徐某与任某系夫妻,育有一子任某旭。任某旭与妻子陈某婚后生育一子任某武。2023年4月,徐某、任某因家庭生活周转所需,向银行借款50万元,并以徐某名下房产办理抵押担保,约定按期还本付息。2023年11月,徐某与其子任某旭不幸在同日离世,家庭支柱骤然崩塌,涉案银行贷款随即出现逾期断供。

  为追回欠款,银行将任某、两岁幼童任某武及其母亲陈某一并诉至法院,提出三项诉讼请求:判令任某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及律师费用;对涉案抵押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任某武、陈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还款责任。

  庭审中,陈某表示自丈夫猝然离世后,其独自抚养年仅两岁的幼子,因收入微薄,日常生活本就捉襟见肘,根本无力承担大额债务。同时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希望法院在遗产处置过程中,为未成年幼子保留必要份额,保障孩子基本生活与成长需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银行已按合同约定足额发放贷款,徐某、任某作为共同借款人,理应依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徐某亡故后,其法定继承人本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依法保护金融机构合法债权。

  但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年仅两岁的未成年被告任某武。其年幼无劳动能力、无独立生活来源,丧父后仅依靠母亲微薄收入维持生计,属于法律明确应当特殊保护的弱势群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综合考量任某武年龄、当地居民生活消费水平、未成年人基础教育及日常成长开支等实际因素,法院依法酌定为其预留15万元必要遗产份额,优先保障其基本生活与成长所需,剩余遗产再用于清偿银行债务。同时,鉴于任某武可继承财产价值未超出预留份额范畴,法院对银行要求其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遗产偿债需为老弱幼群体生存预留必要份额

  该案承办法官在案后表示,民间素有“父债子还”的传统观念,但从法律层面而言,这一说法并不具备绝对效力。继承人仅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且该义务并非无条件适用。若继承人中存在缺乏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弱幼群体,法律会优先保障其生存权益。

  法官提醒,债权人在主张债权时,应当尊重法律对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等特殊群体的倾斜保护规则,恪守遗产偿债法定前置条件;遗产继承人面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也应明晰自身责任边界与权利范围。司法裁判始终坚持依法衡平各方权益,既以法律标尺定分止争,也以人文关怀守护弱势,让法律既是规范社会行为的刚性准则,更是兜底保障民生、传递温情正义的坚实港湾。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罗莎莎 通讯员 润萱 田丹

  来源|法治日报

问疑解惑

———提出问题、得到解答————

问题1:放弃继承能否免除债务责任?

答:可以,继承人放弃继承后无需承担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清偿责任。

问题2:母亲放弃继承影响孩子权益吗?

答:不影响,未成年子女作为独立继承人享有必留份权利,该权利不因父母放弃继承而丧失。

问题3:放弃继承需要在什么时间提出?

答:应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问题4:部分放弃继承是否可行?

答: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权,但放弃行为不得损害缺乏劳动能力继承人的必留份权益。

问题5:放弃继承后还能反悔吗?

答:遗产处理前或诉讼中法院可酌情恢复,但遗产处理后反悔不予承认。

问题6:幼童的必留份由谁代管?

答: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管理,监护人应妥善保管专款专用保障未成年人生活教育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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