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共犯认定要点,案外人协助转移财产的司法适用
编者按:本案系拒执罪共犯认定的典型案例,明确案外人构成该罪共犯的核心要件的是“明知+通谋+协助逃执行为”。该案践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通过审查婚姻关系、资金流向等细节识破逃债手段,为同类案件中案外人协助转移财产的共犯认定及证据采信提供了实践参考。
王某、杨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案外人与被执行人通谋协助转移财产,以拒执罪共犯论处
基本案情
何某与王某、廖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终审判决,判令王某和廖某共同向何某支付租金50万元和物业管理费3.6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廖某未履行义务,何某向洪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与案外人杨某在2016年至2021年期间两次结婚和离婚,并有共同购买及还贷的房产。2021年3月中旬,王某伙同杨某,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将王某名下房产转移至杨某亲属张某名下,并于2021年4月28日至5月2日期间,通过他人收账、转账的方式伪造了120万元的虚假购房款资金交易流水,意图逃避执行。
2023年10月,法院将王某、杨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11月29日,二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洪山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王某、杨某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的生动实践,体现了人民法院打击拒执犯罪的广度和深度。杨某虽不直接负有执行义务,但其在明知王某负有执行义务的情况下,与王某通谋,通过虚假交易、伪造流水等手段,协助王某转移财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
本案向社会传递了明确信号:任何为逃避执行提供“通道”和“掩体”的行为,都将被视为对司法权威的共同挑战,将一并进行惩处。同时,本案也展现了执行法院在识别虚假交易方面的专业能力,通过深入调查被执行人婚姻关系变化、交易资金流向等细节,有效识破了精心设计的逃债套路,为类案处理提供了有益借鉴。(来源于2026年1月24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打击“拒执犯罪”第二批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