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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转移财产,拒执者终获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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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2-09   查看:1001

编者按:终审判决生效后、执行立案前,被执行人短时间内密集变卖房产、商铺,办理车辆抵押,还通过离婚、预支抚养费等方式转移财产,谎称售房款用于还债却无法提供合理依据,被拘留后仍拒不执行。最终,其行为被认定为拒执罪,获刑两年,警示逃避执行必受严惩。

喻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利用执行立案前时间差转移财产,亦属拒执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

  姚某与喻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喻某向姚某支付购房款80.3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喻某提起上诉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2日终审维持。因喻某未履行义务,姚某向洪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喻某在判决生效后立案执行前,以名下车辆办理抵押贷款,将其与配偶张某名下的一套房产于2023年12月19日签订买卖合同,以112.5万元的价格卖给案外人,并于次日办理转移登记;另一套商铺于2023年12月20日委托某拍卖公司以173.4万元的价格售出,并于次日办理转移登记。2024年1月25日,喻某与配偶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由张某抚养,车辆归喻某所有,剩余车贷由喻某偿还。其后,喻某提前预支女儿大额抚养费。

  执行过程中,喻某向洪山区人民法院主张售房款全部用于偿还其他借款,但自述的欠款去向与银行交易明细不符,且大量取现行为异于日常交易习惯,被法院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2024年6月4日,洪山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2024年11月28日,喻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5年6月19日,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5年7月8日,洪山区人民法院以喻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阐释了判决既判力的时间效力范围,否定了所谓的“执行空窗期”,明确了被执行人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无论发生在执行立案前还是执行立案后,均构成拒执犯罪。喻某在判决生效后、执行立案前短时间内密集处分财产的行为,充分暴露了其有计划、有预谋逃避执行的恶意。人民法院通过全面审查资金流向、交易习惯等,精准识别了其“预谋逃债”的本质,展示了穿透式审查的执行智慧。

  本案警示所有被执行人:任何试图通过程序间隙逃避义务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来源于2026年1月24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打击“拒执犯罪”第二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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