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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名下没房没车、账户空空如也,就能‘金蝉脱壳’逃避债务?”一些失信被执行人自以为通过“零元转让股权”等隐蔽手段就能躲避强制执行,实则早已触碰法律红线!
企图“金蝉脱壳”,最终“作茧自缚”
“名下没房没车、账户空空如也,就能‘金蝉脱壳’逃避债务?”一些失信被执行人自以为通过“零元转让股权”等隐蔽手段就能躲避强制执行,实则早已触碰法律红线!
基本案情
孙某因借贷纠纷被梁某某诉至法院。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协议:孙某需在一年内分8期还清本息。然而,法院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孙某并未如约履行还款义务。
梁某某无奈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多次向孙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敦促其履行义务。
孙某获悉其被强制执行后,非但不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反而将名下三家公司的股权以“零元”无偿转让给朋友皮某某,但其实际仍控制公司,并指使皮某某代持股权。此外,孙某以皮某某名义将其中一家公司0.35%的股权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一年后,孙某与梁某某再次达成和解协议,但协议签订后,孙某再次违约。
梁某某不得不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先后将孙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查封其财产,至案发时,孙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最终被传唤到案。
裁判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孙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孙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陈法官:
近年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手段层出不穷,继与亲友串通放弃债权、通过离婚转移财产等传统“套路”以后,又有本案零元转让股权的“新花样”。但无论财产转移手段如何“包装”,只要存在“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客观事实,均构成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转移、隐瞒财产,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官提醒,债务偿还勿侥幸,合法应对是正途。任何企图通过转移财产、伪造证据等方式逃避执行的行为,将面临罚款、拘留甚至承担刑事责任的后果。被执行人应如实申报财产、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解决方案。尊重法律、诚信履约,才是化解纠纷的正道。
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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