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发广州市两级法院最新执行法律法规
编者按: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跨域立案服务工作规范 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就近、便捷的跨域立案服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院立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跨域立案服务,应当坚持依法办理、便利诉讼、联动协作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精准、同质服务。 第二条立案庭应当在诉讼服务场所设立跨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跨域立案服务工作规范
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就近、便捷的跨域立案服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院立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跨域立案服务,应当坚持依法办理、便利诉讼、联动协作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精准、同质服务。
第二条 立案庭应当在诉讼服务场所设立跨域立案服务窗口,指定专人负责跨域立案服务,在醒目位置公布跨域立案服务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并配备所需的硬件设备。
第三条 当事人选择提交立案申请的人民法院是协作法院。对当事人起诉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管辖法院。
第四条 对属于异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我院申请办理跨域立案事务,由管辖法院决定是否登记立案。
下列起诉或申请不适用跨域立案:
(一) 群体性纠纷
(二)重大影响纠纷
(三)其他不适合跨域立案的纠纷
第五条 作为协作法院,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核对起诉人身份信息,确认起诉状上的签章,并核对起诉材料及材料清单是否符合要求。
(二)材料齐全的,应登录中国移动微法院跨域立案服务系统,登记起诉信息,扫描或拍照形成案件电子数据包,从互联网端推送至管辖法院。材料明显不齐全的,向当事人释明应当补齐的材料;当事人拒绝补齐并坚持提交申请的,在告知后果后,推送现有材料,并注明情况。
(三)对不适用跨域立案以及当场可判定属于违法起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等的起诉,协作法院应当不予办理协助;管辖法院应不予登记立案。
(四)管辖法院当场立案的,接受管辖法院委托,打印《受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直接送达当事人
(五)管辖法院当场不予登记立案的,口头转达当事人并退还提交的材料。
(六)管辖法院通知补正材料的,告知当事人按要求补充提交。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协作法院告知管辖法院后,由管辖法院作出处理意见。
(七)管辖法院不能当场处理的起诉,告知当事人等待管辖法院最终审核结果。
第六条 管辖法院实时办理跨域立案申请,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管辖法院在收到中国移动微法院跨域立案服务系统案件待签收信息提示后,应实时登录系统签收,并及时通过服务系统向协作法院推送《收件回执》。
(二)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当事人接受电子送达的,将加盖本院电子印章的《受理 通知书》《交费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通过管辖法院的电子送达系统,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电子送达的,管辖法院将上述文书及《送达 回证》通过信息系统推送至协作法院,委托协作法院当场送 达当事人。
(三)认为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即时制作《补正告知书》,并通过信息系统推送至协作法院,送交当事人。
(四)对依法不予登记立案的,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跨域立案服务系统委托协助法院转告当事人不予收件;
(五)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裁定,径行或者委托协助法院向当事人送达;
(六)无法当场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即时通过服务系统向协作法院反馈,告知当事人管辖法院将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七条 协作法院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电子送 达或者邮寄送达方式,并当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八条 管辖法院在收到相关推送信息后应在一小时内回应。
第九条 本规定由院长办公会议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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