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掏空公司遇上执行异议之诉:三股东连本带息“补锅”千万债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资金转出+无真实交易”即可推定抽逃;原股东未补足即转让股权仍须担责;补充赔偿责任范围以抽逃出资本金额为限,为类案提供统一裁判尺度,震慑资本虚假与逃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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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资金转出+无真实交易”即可推定抽逃;原股东未补足即转让股权仍须担责;补充赔偿责任范围以抽逃出资本金额为限,为类案提供统一裁判尺度,震慑资本虚假与逃废债。
被告自然人系作为被告公司的唯一股东,而其配偶作为不仅在公司任职,且公司与其之间存在账务往来。可见,其实际参与了公司经营管理,其财产与公司财产亦发生明显的混同,该公司系属“典型的夫妻店”,故案涉债务系其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