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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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判决的执行主体认定
最高法执监321号裁定厘清了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判决的执行程序问题。判决虽判令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但执行中若第三人不申请,债权人可基于诉权行使申请执行。这体现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避免了程序空转。裁定援引民法典522条,区分了第三人有无直接请求权的情形,具有重要理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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