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承诺“兜底”隐性债务,能否逃避已知债务清偿责任?最高法一锤定音!
公司注销了,欠的钱就不用还?最高法最新裁定打脸这种侥幸心理!股东虽只承诺承担“账外债务”,但因清算时未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被认定“未经依法清算”,仍须按出资比例清偿。登报≠通知,逃避债务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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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了,欠的钱就不用还?最高法最新裁定打脸这种侥幸心理!股东虽只承诺承担“账外债务”,但因清算时未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被认定“未经依法清算”,仍须按出资比例清偿。登报≠通知,逃避债务行不通!
本案展示“信用修复+刑事制裁”二元机制:先给予善意宽限,保障生存权;再对恶意逃债启动拒执罪,维护债权秩序。临时解禁的审查重点在证据真实性、用途正当性与后续监督,若发现高消费流水,应即时撤销修复并追刑责。
本案激活了《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待履行合同挑拣权”的威慑功能:对价明显失衡、履行背景存疑的租赁合同,管理人可径行解除;同时运用第十六条“撤销权”+“侵权返还”组合拳,成功把关联人套走的厂房、车辆、资金悉数收回,显著抬升普通债权清偿率。
该案核心在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债权人撤销权适用。法院以财产分割失衡、债务人清偿能力丧失、损害债权实现为要件,支持债权人诉求。其典型意义在于明确离婚逃废债的司法认定标准,完善了婚内债务与财产分割的权利平衡规则。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资金转出+无真实交易”即可推定抽逃;原股东未补足即转让股权仍须担责;补充赔偿责任范围以抽逃出资本金额为限,为类案提供统一裁判尺度,震慑资本虚假与逃废债。
公司不是“挡箭牌”。若同一控制人让多家公司财产、账户、人员混用,法律视其为一体,债权人可要求“兄弟公司”共同还钱。记住:注册地相同、出纳共用、资金随意转,都是人格否认的“红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