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关于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的奖励办法(试行)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关于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的奖励办法(试行) 为了更好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逃避债务,保证人民法院 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探索解决“执行难”的新途径,本院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训杰、控制财产的规定(试行)》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举报被执行人财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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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告知书 一、申请执行案件办结期限 1、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 2、下列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间: (1)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 (2)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法定中止执行的期间; (3)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提供执行担保后,决定暂缓执行的期
执行异议案件当事人须知 异议人向执行法官提出异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行异议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并按案件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执行异议书及证据材料副本。 (二)异议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异议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法人代码证
被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被执行人的主要义务 1、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 2、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
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执行人的权利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被